實務上對專利權排除侵害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素有爭議,在此本人提供曾經承辦過的案件供參考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五四○號
再 抗 告 人 厚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訴 訟代理 人 林傳源律師
蕭富山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
專利權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智慧
財產法院第二審裁定(九十九年度民專抗字第三號),提起再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智慧財產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
本件相對人以再抗告人侵害其所有第五八四二七六號自動切換器
新型專利權及發明第二○三一三八號電腦操作台與周邊裝置訊號
切換器及其方法發明專利等二項專利權(下稱系爭專利權)為由
,對再抗告人提起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等訴訟,請求:(一)再抗告
人應連帶給付相對人新台幣(下同)六千一百萬元。(二)再抗告人
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止,停止
自行或委託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
而進口侵害原告系爭專利權之物品,並應立即將其所生產之型號
KMP2PC、KMP2UC、KMP2XC、KAMP2PC、KAMP2UC、KAMP2XC 等六項
Cable KVM切換器產品與型號KAG12、KAG14等二項KVM切換器產品
,以及為群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代工生產之型號 MT-CS72UKVM
切換器產品予以銷毀。(三)再抗告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將起訴狀附
件一所載之道歉啟事,以長二十五公分、寬十九公分之篇幅,登
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一日。相對人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下稱台北地院)核定其第(一)、(二)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九千
五百七十六萬八千零二十九元,提起抗告,原法院以:按訴訟標
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二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七十
七條之十二所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係指法院在客觀上不
能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而言;
若訴訟標的起訴時無交易價額,且法院依職權調查之結果,仍難
以正確、客觀地核算出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屬前開第
七十七絛之十二所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是除物理
上、客觀上絕對不能核定外,於經濟上不能核定或核定顯有重大
困難之情形,亦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列。次按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如該數項訴訟標的在經濟上係各自獨立,彼此間並無
主從競合或選擇關係者,即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若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附帶請求與主請求標
的間有主從及相牽連關係,且附帶請求權係隨主訴訟標的之法律
關係存在而發生,則例外不併算其價額。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
係依專利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請求「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計算賠償其損害,
訴訟標的金額為六千一百萬元;第(二)項之前、後段則係分別依專
利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三項規定所為之二排除侵害請求
,兩造均未能提出得客觀核定該排除侵害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
因專利利益計算變動因素較高,原法院在客觀上亦無從依職權調
查而計算核定,屬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各以一百六十五萬元計;且上開三項請求
間訴訟標的同源於侵害專利權,彼此間有依附或牽連關係存在,
不合併計算其價額。核上開三項訴訟標的價(金)額之高低,顯
然相對人之主要請求為訴之聲明第(一)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故裁定
廢棄台北地院就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之
裁定,更為核定為六千一百萬元。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又訴
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
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七
十七條之一第一、二、三項及第七十七條之十二分別規定甚明。
準此,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無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時,應本
諸職權調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據為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倘非經法院已盡職權之調查,猶無法客觀概計(非精算)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數額,即無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可
言。本件相對人依專利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三項排除侵
害之規定,為起訴聲明第(二)項之請求,其可獲得利益若干?原法
院是否無法參照各種客觀事實(如再抗告人侵害專利權期間,相
對人營業額之消長等)綜合概算再抗告人停止侵害後,相對人可
得之所有利益?並非無疑,自有進一步調查研酌之必要。乃原法
院未調查並說明其無法依其調查結果核定上開第(二)項聲明訴訟標
的價額之理由,徒謂兩造均未提出得客觀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之
依據,專利利益計算變動因素較高,其在客觀上亦無從依職權調
查而計算核定,率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以一百
六十五萬元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顯有可議。其次,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所謂不併算價額者限於附帶
請求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本件相對人主請求之訴
訟標的為何?係聲明第(一)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抑或聲明第(二)項之
排除侵害請求?若係前者,後者屬於上列附帶請求之何項目?原
法院未探求當事人真意,逕以訴訟標的價額之高低,認聲明第(一)
項為相對人之主請求,第(二)項為附帶請求,而以第(一)項訴訟標的
價額六千一百萬元核定為第(一)、(二)項之訴訟標的總價額,亦有違
誤。原裁定難謂無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第七
十七條之十二顯有錯誤之情形,且所涉及之法律見解亦具有原則
上之重要性。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
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
之一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黃 義 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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