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老總與凱撒健身中心約定,可於健身中心使用其設備,無限次數,為期一年,余老總則須每月繳交清潔費1800元整。但余老總過沒多久後就高昇到工作,故與凱撒健身中心解除約定,惟凱撒健身中心遲遲未回應,並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余老總雖然精明能幹,事業成功,但一輩子沒看過「支付命令」(倒是常對部屬下命令),趕緊問律師要如何處理?
What is that ?
法律分析
一、何謂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對一般人可能很陌生,但對法律工作者而言,則屬常見。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508條定有明文。換句話說,當債權對人對債務人有一定金錢債權者,債權人得選擇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的方式,請求債務人返還金錢債務。是以,支付命令的聲請最主要應載明者,包括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和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法第511條亦訂有明文。
二、支付命令的效力為何?應如何因應?
次按「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 力。」,本法第521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換言之,支付命令為提出異議等於三審定讞一樣。而確定判決最為重要的效力之一即具有執行力,也就是債權人得以確定判決的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債權,此舉對債務人甚為不利,故債務人對支付命令的效力不應忽略。
復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本法第516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故如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有所爭執,應於法定期間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亦即為二十日之不變期間(法院不得延長或縮短),且債務人提出異議無須付理由。
三、本案例解答
余老總應該在收到法院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具狀向法院提出異議(可不附任何理由),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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