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哲向小岳借了新台幣300萬元,並將其名下A土地設定抵押權予小岳。小岳見朋友有難乃慷慨資助,未料小哲屆期未清償,所簽支票業已跳票,小岳忍無可忍只得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但是小岳不知道程序為何該如何是好?
法律解析
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民法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故小岳應先具狀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待取得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小岳得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5款之規定,提出債權、抵押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聲請強制執行。
附帶一提,聲請強制執行後,執行法院將依強制執行法第80條規定命鑑定人估定拍賣最低價額,為保障債權人、債務人之權益,依強制執行法第70條第三項規定,執行法院應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如屆期未到場者即認為對鑑價無意見,執行法院得逕行以最低價額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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