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古力為補教界小有名氣的老師,年輕帥氣,平日與學生頗為親近,常以MSN與學生聊天。某日,朱古力於課堂上認識某乙女學生,並與乙女學生於MSN上相談甚歡,其後和乙女學生常相偕出遊,居然越過道德的邊界發生了性關係。據朱古力聲稱,其與乙女學生共發生兩次性關係,第一次為乙女學生還未滿14歲時,第二次為乙女學生14至16歲間,但朱古力對乙女確切年齡究竟幾歲並不十分清楚。朱古力擔心其要坐牢,並請教律師給予其建議。
法律解析:
一、與幼童性交之構成要件和法定刑各為何?
按「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7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三項亦定有明文。本條之成立要件與其他妨害性自主最不同之處在於,本條性行為之發生係經被害人和行為人之同意,沒有強暴脅迫等情形,但考量被害人年幼識淺,無法為正確之判斷,故立法者仍對行為人予以相當重之處罰。有疑義者係,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的年齡是否須確切知悉始構成犯罪?就此問題,實務見解認為,不以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未滿十四歲為必要,其有對未滿十四歲女子性交之不確定故意者,亦應成立本罪(62年第7次刑庭決議參照)。
二、本案例擬答
朱古力雖聲稱對乙女的確切年齡並不十分清楚,惟依實務見解,與幼童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並不以行為人「明知」被害人之年齡為必要,只要行為人有對未滿十四歲或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有不確定故意,即刑法第13條第二項之「間接故意」亦應成立本罪。故就案例事實觀之,即便朱古力知悉乙女年齡仍可能和乙女發生性關係,此並未違反朱古力的本意,也就是具有間接故意。況且朱古力曾為乙女之補習老師,應該大略知悉乙女年齡尚為年幼,其聲稱不清楚乙女年齡,亦不足採。
综上所述,朱古力應分別就兩次與乙女發生之性行為,負刑法第277條第一項和第三項之罪責,且兩個行為係出於不同犯意,應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因此本案律師建議朱古力應勇於認錯,承認犯行,於審判中認罪,並誠懇積極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如此一來則還機會得到法官依刑法第59條予以減刑,並有獲得緩刑之機會。否則,如一昧辯解,一旦成罪,將被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就不可能緩刑。
而實際上,朱古力甚欲悔意,聽從律師建議,對於犯行均予以承認,並為認罪之答辯,且積極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付出賠償,得到家屬原諒。最後法官認為他雖已觸法,然犯後具有悔意,且係合意發生性行為,依刑法第59條予以減刑,並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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