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關認領收養之問題
我22歲 未婚生子 小孩的出生證明父親欄是空白的 如果要給人家領養 需要男方的同意嗎?(男方因為身分的問題他是通緝犯 他堅持不要我把小孩給人家領養)
請問那如果生父有要認養的話可是又因為他有案子在身上他不敢上法院那由他家人認養這樣行的通嗎? (摘自網友於雅虎知識提問)
A
1. 在沒有婚姻關係中所產下的子女為非婚生子女,而非婚生子女轉變為婚生子女法律上有二種途徑一為由生父認領,二為由他人收養。按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或撫育視為婚生子女,也就是如由生父認領,須有生父的意思表示或有生父撫育的事實,基本上無由生父一方家人認領之法律依據。
2. 又民法第1076條之2第2項規定,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非婚生子女之生母本即為小孩之法定代理人,所以有代子女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的權利,至於非婚生子女之生父除依認領之規定認領小孩,否則即始其為生父,亦非法律上之法定代理人,沒有代小孩為收養的意思表示的權利。
Q 有關繼承之問題
阿嬤有兩個兒子一個女兒但是兩個兒子都過世了,但是阿嬤的一些事情是媳婦在處理的,阿嬤的女兒都不聞不問.阿嬤之前有辦殘障給付但是錢還沒下來,最近阿嬤過世了,如果錢下來了要繼承人去辦,阿嬤有1個女兒1個媳婦3個孫子那阿嬤的繼承人是哪一個?之前有去申請媳婦和孫子是阿嬤的監護人.那麼阿嬤的繼承人是哪一個?我們可以自行決定阿嬤的繼承人是哪一個嗎??(摘自網友於雅虎知識提問)
A 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的順序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也就是阿公(若仍生存)、阿媽的女兒將為阿媽的繼承人,雖然你是阿媽的孫子,屬於阿媽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但依第1139條規定,直系血親以親等近者為優先,也就是若有親等較近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阿媽的女兒),仍不具繼承人資格。
又監護人和阿媽的繼承人並無關係;繼承人的資格和順序亦由法律所規定,除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外,不得任意更改。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